入职二十天 提前一天打电话通知医院离职 医院现在说我私自离职 不给我工资 医院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2024-11-04 21:55首先,根据《劳动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员工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都可能被视为违法解雇。 其次,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员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自己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即使员工确实违反了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也不足以构成非法解雇的理由。因为《劳动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任何特定行为即为“严重违反”,而是一般性规定,即只要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可以视为“严重违反”。 最后,即使员工违反了某些规章制度,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员工故意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例如旷工等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司也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情况分析,您的医院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您认为医院的做法不合法的可能性较低。建议您与医院进行协商,看看是否能达成和解。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