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临时工,上班加班都是12块钱/小时。合同有句原话是“未满合同期提前辞职或被辞退,统一按9块钱/小时结算工资”。他们的意思就是说,假如我之前做了两个月,已经发了工资的。那么这两个月的工资和押着的工资都要按9块钱/小时算。这样说来我还要从之前领的工资按3/小时退回给他。这样合理吗
2024-12-02 15:1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说法存在一些争议。首先,“未满合同期提前辞职或被辞退,统一按9块钱/小时结算工资”这句话表明公司可能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薪资标准。然而,如果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计算方法,如果您之前已经领到了部分工资并支付了相应的工作期间的报酬,那么按照双方约定,确实应该将这部分已付的工资作为基础进行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的前提应该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并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雇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尽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