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三个月,没有发工资面试时商量的工资为试用期一个月2500元,试用期过后3000元,而且清明节和5.1劳动节节假日上班按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在职三个月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没有社保。,但是现在辞职了,公司又说试用期是3个月,每个月2000元,我拒绝这个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劳务仲裁么?清明节和劳动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可不可以要?
2025-07-23 06:48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试用期间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未提供足额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 其次,关于是否可以申请劳务仲裁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只有在存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对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你认为自己因为加班而被拖欠了加班费,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同时,你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