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米线厂工人,我们单位是2月10放的年假,一直放到2月号22号上班的,之前厂长就承诺工人这二月份过年我们单位放了10天假,期间是属于带薪放假,等到三月份开二月份工资,就是开整月工资,但是因为我们是从三月份提出的辞职,厂长就把我们二月份带薪放假这几天给扣工资了,这是不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我们要是到仲裁告单位是否可以把我们该有的工资要回来呢?谢谢!
2025-06-06 23:06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为2月10日至2月22日,而单位承诺的是从3月开始发放2月份的工资。然而,您在提出辞职后,单位却要求扣除在这段时间内应得的全部工资。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无故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合同等),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您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被扣发的工资以及因违反劳动法规导致的赔偿金。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非常重要,避免事态扩大化。同时,保持冷静和理性,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