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2016年12月1日跟我签的一年的合同,现在老板说亏本关店,提前一月书面通知我,请问有没有赔偿
2024-10-30 0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你在合同期内没有违反任何条款,你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决定关闭门店,并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你在这段期间的工作贡献。你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但请注意,这需要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建议你在寻求补偿之前先了解自己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