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8日,用工单位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本人去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道上班,工作地点在贵州省六盘水一小城镇工地。工资从2018.3.9日开始,由下属子公司(按4500元/月)发放,并且要求从新签订一份合同,而且签订合同的是另外一家劳务公司,工资待遇要减少至4500元/月左右,还包含五险一金在内…… 我有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明细。 2016.6.7至今,期间也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鉴于用工单位善自降低固定工资待遇,改变工作环境等因素,我现在不想再在用工单位干了…… 对此,我能否辞职?是向劳务工程公司,还是向以前用工单位辞职?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足额补发固定工资、加班费、年休假补助等
2025-06-18 16: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您的工资已经降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您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补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您决定离职,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加班费和年休假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每满一年享受带薪年假的一天。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