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3.4.5月份工资,然后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与我签订一份解除劳务的协议,此协议第7条公司将于6月20日前发放所欠工资,第8条有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做到第7条,则协议无效。实际上我在6月21日才收到工资。我想咨询下再这样的情况下,协议还有效吗?我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劳务赔偿(要求公司赔偿我3年工龄,也就是3个月工资=)。麻烦帮我看下这个协议,我能否继续申请仲裁?仲裁成功性有多少?
2025-10-22 20:43在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一些混淆和不完整的情况。首先,关于“单位欠5月份工资”,这似乎意味着您的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您三个月的工资。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能涉及违法解雇员工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您提到的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解除劳务协议中,第7条声称公司将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于6月20日前完成。然而,直到6月21日才向您支付了工资。这意味着公司的承诺未能按期履行,这可能导致纠纷。 最后,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即协议的有效性和对您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包括赔偿3年工龄的工资)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公司确实未能按照协议条款支付工资,且您在6月21日仍未收到工资,那么您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民法典》)来主张赔偿。 至于是否能通过仲裁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充分性。确保有足够证明证明您的工作经历以及因未按时发薪而受到的损失。 法律适用性。确认您的诉求符合当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不当使用法律而导致不利结果。 程序合法性。遵循正确的仲裁程序,遵守规定的申诉期限等事项。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如果您已经找到了合适的法律顾问,请他们提供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