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下,老板跟我说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是3500,第二第三个月4000,我10月16日入的职,11月底被辞了,老板跟我说我11月份的前10几天的工资是按3500计,后10几天因为不满10天所以按每天150计,然后她请假是每天扣200,而不是扣当天的工资,我事先也不知道是扣200的,我想了解一下,我11月的工资是怎么计的,老板这样扣我工资可以吗
1天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则应视为基本工资。因此,您的第一份工资应该是3500元,而之后的两个月工资应该为4000元。 关于您提到的假期扣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停工医疗期间不扣除工资。但是,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请假行为确实导致了公司损失,比如加班或者需要其他员工代班等,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需要由您承担。 建议您与老板沟通清楚相关事宜,并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寻求进一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