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陕西来北京打工的农民,我叫郎平和我老公丁卫东二人经过村里人介绍进了北京市大兴区五洲缘湘城木制品销售中心上班,入厂要求我们签三年合同,合同只有我们的签名,并押每人二万元,在工资中扣除,我们二人共四万元,我们也没有押金条,由于相信老板,没有证据证明,厂内没有给我们交社保和医疗保险,今年第三年,我们回厂上班,又让我们签了另一份合同,聘用协议和承揽合同,也只有我们的签名,说是第一份合同不合法,无效,而且今年二月十八进厂上班己经十个月了,还没发过工资,平时都是员工向老板娘借支,并打借条,因为老公工作中受伤不能在干,我们给老板打电话说不干了,老板说行,我们要工资他说么钱,让我等等,我都等了一个多月了
2025-02-19 10:23尊敬的用户,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则视为双方同意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其次,关于押金的问题,法律规定押金必须用于支付服务或商品的价款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押金只能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而非作为违约金。 再次,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同时,国家对特殊行业有特殊规定,例如建筑施工等行业,需要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最后,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解决这一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