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卫岗牛奶公司聘请到如皋市沃尔玛做牛奶促销工作的,工作六年6个月,现在因如皋沃尔玛关闭,现在公司确调离与我家相距80里以外的海安超市工作,我己经是近50岁的女人不想去那么远的地方去上班,想公司按我国劳动法赔偿我应得,公司确不应许,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9-06-22 10:26您好,公司调离与您家相距80里以外的海安超市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与您协商、经您同意。必须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给的,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