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浙江余姚人,固定月薪4800元,就职于宁波梯姆西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1月份因中耳炎请病假两天(病与工作无关),12月份也因此病做手术又请病假15天(包含两个周六),而公司不同意支付病假期间的补助(或病假工资),请问这个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8天前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在11月和12月因病请假属于上述情形中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当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如果公司不给您支付病假期间的补助或病假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