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合同约定每个月30号发上个月工资(银行代发),但是因为请假没在工资单上签名(考勤表上已经签名)所以一直拖欠到6号才发(1号已经补签名),请问能依据劳动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2、公司每个月工资分两部分发,一部分为计时工资按底薪计算(合同上有约定)显示在工资表上。另一部分为岗位津贴(合同上没有约定),实领津贴用一张单独的支付条签名,每人一张,在领津贴的同时要另外签一份假的津贴表,显示数额严重低于实领工资,不签这两张的话领不到津贴。如果公司不拿出真的津贴签领单,请问我如何举证我的实际津贴是多少钱?
2025-06-06 01:15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您未在工资单上签名,也应视为您接受了该月的工资。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有权获得真实的薪资记录,包括计时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如果您发现公司的薪资发放存在异常情况,如工资条上的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可能存在欺骗行为,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例如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进行审计和评估。 同时,建议您保留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以便于将来可能的诉讼中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了解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强烈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果对具体的问题感到困惑,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