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昆山一工厂上班,辞职后工厂给我结算了工资,我上了15班,148个小时,其中正常上班是96个小时,1.5倍加班为24小时,2倍加班为28小时,现在结算工资的时候把我的大小加班全部充公为正常上班时间为148小时,这样算违反劳动法吗?我能找回我应得的那份加班工资吗?
2024-11-23 03:28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而您的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裁减员工,且未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擅自扣除其合法加班工资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返还被扣减的加班费,并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