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实习生,实习期在一家婚庆公司就职,12月13号进入公司,2月2号签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3月26号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签订保密协议一式两份,3月份工资未当天结算给我,公司一般按月发放工资是月初,时间不定,3月份的工资是在4月初发放,4月初我去询问,被告知3月份工资需要等到4月底再结给我们,还给我看了一张公司相关规定的电子版图片,跟我说是离职手续的时候签订的书面文件,但是这一文件并没有一式两份,想请问这样的制度合法吗?或者说本来就应该离职当天结算工资。
3天前首先,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如果您认为您的工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保存好与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文件,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