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税的问题。我老婆(大陆户籍)前几年获聘香港某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每月工资1万港元。她第一年有一大陆税务来信通知交税,后来几年没有再来信,就一直没再缴税。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您的妻子在大陆任职并取得境内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您提到的情况,由于您未提供具体的背景信息,无法给出准确的建议。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您妻子在大陆工作,并且有相应的工资收入,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操作,请参考当地税务局的最新政策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建议及时关注自己的税收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