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的司法解释:本人是开舞厅的,聘请了一位专职验票员。舞厅的验票区在二楼,跳舞区(舞池)在三楼。舞厅晚上对外营业的时间是19:30到22:00,并且《员工守则》明文规定了工作人员不能跳舞。可在晚上20:10左右,这位专职验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验票区),上三楼进入舞池跳舞,跳了四支舞后感到身体不适,就下到二楼验票区,刚坐到凳子上就一头栽倒在地上,后经120确定已死亡,像这种情况能视同工伤吗?敬请专家给予指点!
2025-07-20 03:3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且劳动者明知并同意承担这些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由于验票员是在工作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入舞池跳舞,这显然违反了《员工守则》中的规定,因此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简单地认为验票员的行为属于工作范畴,从而推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然而,考虑到验票员从事的是舞厅的安全检查和票务管理工作,他在工作期间确实需要频繁上下楼层,特别是在夜间工作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较高的身体疲劳和体力消耗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验票员可能会因为长时间站立或行走而导致身体不适甚至受伤。如果验票员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可以考虑是否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 此外,验票员的死亡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如劳动关系、安全生产责任等,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综上所述,关于验票员是否应被视为工伤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咨询相关机构的意见以获得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