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靖卅客运站工作24年,工资1500元岗位门卫,2012年我自愿申请到另一个部门修理厂门卫上班,工作相对比车站轻松自由,定薪1300元,节假日无加班费。我要求门卫要同工同酬,进行补偿,并追究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二十四个月工资,劳动仲裁支持吗?
2024-10-06 03:09在您的情况下,您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次,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您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寻求进一步解决。 请注意,在进行上述活动之前,请确保您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以便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