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教师,上面说提倡教师无偿为学生服务,但需提前备案且人数不超过三人,我这样做了,但后来又有家长恳求我还为书写无偿服务的证明,后来被邻居举报,局里降我一级工资,我委屈不服,请问教委有权降我一级工资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5-07-20 04:06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一条款表明教师有义务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不强制要求他人提供额外的服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说明教师如果自愿为学生提供无偿服务,并未违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再次,关于降低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公务员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与学校或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