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2013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欠工资13个月,欠五险24个月,2016年10月企业补齐工资五险后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却调整了岗位,工资降半!我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仲裁只判了解除劳动关系,对我提出的失业金(企业以我不签合同,自动离职为理由)不配合,及经济补偿金不予裁定,请问这符合法律规是吗
2024-09-27 22: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选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分析。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企业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