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在工作岗位被故意重伤致残,公诉案法院17年未向受害人送达传票及判决书2008年再审又维持原判,2009年中院只对伤残及法医鉴定赔偿,法院说无法执行给单位下函要求认定工伤,但至今9年也没有办理,现在已经27年了,被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27年的工资如何计算?
2025-06-15 13:27您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时效性、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您提到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时效性。 -民事诉讼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行使诉权的重要机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因此,在本案中,如果1991年11月的事故导致残疾并构成伤害,那么从那时起,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胜诉的机会。 工伤认定与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被告单位未能及时完成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可能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 -关于工资的计算,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进行结算。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工伤待遇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单位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保险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支持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尽义务,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不成立,进而影响工伤待遇的获得。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以明确自己的权益保护路径,并确保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同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和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