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间港资工厂工作了四年,期间厂方有同我签合同及买社保,现在工厂要搬去同巿不同镇的100公里外的地方,路程比较远,工厂提供两种选择,可以去可以不去新厂,若不同意去,我可以要求厂方赔偿我损失吗?
2024-12-07 1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认为自己在新的工厂中无法适应或者不满意,你可以向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月工资计算;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计算。因此,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要求工厂按照你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建议你与工厂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前往新工厂。如果确实存在困难或不满,可以选择不前往新工厂并寻求其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