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个事情咨询一下,2o16年5月份我到扬州李典宝桥上班,12月份受了工伤,16年一共挣了35000多块钱,17年年底工伤鉴定为十级,医院最后开出的休息证明是到17年12月底,现在准备找公司解决,请问像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司要多少钱的补偿?谢谢!
2025-05-28 00:2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一般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乘以一定比例计算。 在你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者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通常是职工本人工资的9个月至24个月不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 此外,如果你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辅助器具费等。具体的赔偿标准也需要依据你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分析。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加准确和个性化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