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续签合同 因为自己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 要求补偿
2024-11-25 01:40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提到自己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这属于第五种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且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不予支付。请注意,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来确定。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以便获得更专业的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