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在试用期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交自愿解聘申请,与聘用单位学校解聘人事关系之后,上级主管部门以服务期不满三年为由拒绝办理后续手续,并表示只能以旷工处理才能办理手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15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7条的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你不符合聘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你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其次,如果你已经与学校解除了人事关系,那么你需要与原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要求和程序。一般来说,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遵循一定的流程来办理后续手续。例如,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如人事局等,以便获得相应的批准。 最后,如果对方坚持认为只有通过旷工才能办理手续,这可能是一个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担忧,请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