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北京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7年2个月,9月25号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申请加班调休9.28-30,经理没有提出不批准。9月27号下午公司人事A突然找我说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经济赔偿,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合理,并且只字未提加班费补偿问题,当时我提出异议,人事A不提供加班数据,告知我不批准调休,威胁我算我旷工,我不同意,因为需要回福建老家探亲,车票都已买好,公司目的是想要在节前不合法地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到了9月28号,我离开北京,收到部门经理微信告诉我不批准调休,需要回去工作,说我没有走公司请假流程,而以往都是先微信或短信请假,然后再走补刷卡流程,今天发的9月份工资被扣
2025-12-10 22:18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公司在9月26日(即加班调休申请后)至9月28日期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同时,也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以便于诉讼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