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备注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1800,员工奖金、绩效工资和津贴按照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实际公司无工资条,没有工资构成去说明各部分是多少。合同上没有备注“加班费”以及“周六周日加班费”字样。实际上我每月发3500。公司执行单双休制,也就是每月有两个周六是上班的。请问我想要求公司给我周六加班费*2倍是否合理?公司说4000里包含了加班费,所以只愿再给一倍,是否合理?
2天前您的工作时间安排可能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您已经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因此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并且未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认为自己被公司不公正对待,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