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劳动仲裁案子需要咨询,在2014年4月20日一名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15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了,他现在申请仲裁,让我公司赔他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2月,9个月的双倍工资,合理吗?申请仲裁时效过了吗?仲裁时效是从离职开始算,还是2015年3月1日开始算?
2024-10-30 15:07关于您的问题,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您提到的“双倍工资”是基于该法律规定计算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意味着如果在2017年3月1日前提出申请,您的案件应该还在时效范围内。 再次,关于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2017年3月1日后提起申诉,则超过了规定的仲裁时效,但如果您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起诉或申诉,可能可以申请延长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同时,注意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