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2月13日提交辞职报告,因公司拖欠本人2016年12月份工资。2017年2月14日公司将所拖欠工资打入我的银行卡。请问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回答数:473
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若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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