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年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续签,给出两个方案,一让我自己主动离职,然后给一点赔偿,目测半个月到一个月,二是直接出通告,开除我,以早上上班迟到开除我,公司是搞网络科技的,老板经常说,人性化,有弹性的工作,所以我们早上晚来十分钟这些一直没人说,晚上加班不给工资我们都是默认的,现在说我们员工手册上写了员工不可以迟到,迟到要给处罚的,以前劳动局来调查上班制度,我们当时说的也是类似弹性工作的这种,早上可以晚来一会会,加班自己定的这样,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可以以这个理由结束我的合同
2025-03-19 09:12在您的情况下,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有其合理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公司决定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首先,公司有权决定不再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基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业务调整。因此,您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不给员工迟到罚款等规定。 其次,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理,您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最重要的是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