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12月5号写下辞职报告,想在一月5号离职。但是主管及经理不予批准,并说10月后不允许辞职,后又说招到人在让我走。可是快过年了,也不会有人来吧!还说我如果1月5号左右走了,算旷工。不结工资。
2025-03-23 07:17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于2018年1月5日之前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您在2017年12月5日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并表示希望在2018年1月5日离职,这将被视为您的正式离职日期。此外,公司不得无故扣押或拖欠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尽快与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