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退休工人,以享受退休金,企业是国企2002年政策性破产,破产后原企业更名改民营,退休时医保部门让补缴(97年一02年)的医保费,更名的公司(改营企业)为我缴了11年的医保,我连续工龄43年,视同缴费年限26年,社保缴费17年,实额医保缴费11年,我13年退休因企业欠费退休办医保待遇被拒,17年为理按16年文件执行缴费年为20年(97年一17年),17年以前的缴费政第比国家医保缴费多5年,这种前补缴破产企业5年保费(97年一17年含企业),后补缴(我13年2月3月退休)后补4年的地方法规合理法吗?谢谢!
2025-01-15 04:20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您的退休金领取资格,由于您在国有企业工作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其次,关于您的医疗保险问题,如果您在破产期间的企业没有提供医疗保险,那么您可以要求补缴或报销相关费用。 然而,对于您的具体问题,即是否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补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破产导致其无法继续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那么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但是,具体的补缴标准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您提到的“前补缴破产企业5年保费”和“后补缴4年地方法规”,这些说法似乎有误。通常情况下,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不再承担对员工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保险。所以,即使企业在破产后更改名称成为私营企业,也不应该再为其员工补缴之前企业的医疗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及时与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帮助。同时,也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加详细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