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与原学校签订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合同,并无试用期,后来得知参保时间是当年10月份至8月份共计11个月的,算不算少给我交了个9月的社保呢?需不需要原单位补缴?补缴后打印的社保证明有无补缴字样?应该就不叫做连续参保了吧!
23天前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您所提到的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或者投诉。同时,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证明您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至于是否需要原单位补缴社保,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以便获得更准确的答案。 另外,关于社保缴费证明上的“补缴”字样,通常是指在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会考虑到以前的补缴部分。因此,在补缴后的社保缴费证明上可能不会出现明显的“补缴”字样,但具体还需要查看具体的证明文件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