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到本企业的下属单位去工作,与下属单位签订合同后,单位领导还要我们到原先单位在签订一份解除合同,这正常吗?合法吗?其二请问,已经是本企业的下属单位,也就是法人不同,单位名称不同,工种不同之外单位领导告知就因为这个不同所以要先解除合同在重签合同,请问这可以在原有的合同上变更合同吗?就是把法人,单位名称,工种改变,请问单位领导的做法合法吗
3天前首先,您提到的两种情况都涉及到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或工作岗位等,确实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第一点,如果您已经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该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您可以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如果原单位提出要求您先签署新的合同,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这是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合理安排,可能是因为新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或者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是否接受他们的建议,并与他们协商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关于第二点,如果原单位认为由于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或工作岗位的不同而需要重新签订合同,这是一个常见的做法。然而,这种做法通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在中国,企业内部重组时,可能会对员工进行岗位变动,这时就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公司名称的变化),则需要遵守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建议您直接向原单位了解具体的情况,以便更好地理解并处理这个问题。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考虑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