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6月)劳动合同期满,自己有提前一个月(即5月底)向部门经理递交辞职报告,当时经理让我整理手头项目交接并拿走了我的辞职报告,由于第一次不是很懂,以为经理会给交到人资部,但今天经理才把报告给我让我自己交人事部,交过去后人事部的同事说公司规定要以辞职报告交到人事部时间为准,也就是说我还要一个月后(即7月中旬)才能走,如果6月底走要扣绩效分,一天两分,总计需要扣除30分,这会影响我6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3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在经理那里进行了交接工作。尽管经理没有明确表示会将您的辞职报告交给人力资源部门,但从通常的做法来看,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提出离职意向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和确认所有事务的处理。 至于您提到的绩效考核和工资影响,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或行业标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您在离职前未完成所有的职责转移和确认,那么确实可能会对您的绩效评估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这种情况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而不是仅仅基于口头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或者程序来应对这种情况。此外,也可以考虑是否可以重新安排您的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完成交接,并确保不会影响到您的绩效评分。 总之,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关键在于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担忧,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