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本公司做了一年,因劳动合同到期,上级领导要求签定合同3个月(当时领导不给劳动合同给员工看)并签字画押,3个月过后并转换公司和公司制度,在原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上面给原员工福利(高温补贴,防寒费,加班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告公司违反劳动法
2025-07-02 00:30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您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向公司提出您的诉求。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您应得的待遇,您也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最后,请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条、通讯记录等,以便于将来维权时使用。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