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您好!請問:1999年11月發生的工傷,如果現在做出傷殘等級鑒定,請問:應該依1999年的繳費工资標准,還是2017年的繳費工资標准,支付傷殘待遇?謝謝!敬请指教!
2025-03-16 08:36根據《工伤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4條規定,工傷等級的評定是基於受傷人士在1998年12月31日或以前的工作期間內的平均月收入計算的。因此,在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時,應當使用該時段的繳費標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條例並未明確規定應以哪一時段的平均月收入為基礎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這意味著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會存在不同的意見和爭議。 如果您對傷殘等級有疑問,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或職業保險顧問尋求幫助。他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最適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