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16年6月入职至今未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区间共计16个月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现从公司离职。请问大律师1.我朋友能否申请企业未于员工签订劳动而要求经济补偿。2.16个月的社保能否要求单位补齐,谢谢!
2025-10-16 10:39问题概述 您的朋友在2016年6月入职,并且在随后的16个月内(即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未与所在的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他/她并未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现在,您朋友决定离开该企业。 第一问。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您的朋友有权请求企业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问。16个月的社保能否要求单位补齐? 对于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规定必须补缴,而是建议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果您朋友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帮助。 -联系当地的社保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如调解不成可采取诉讼方式。 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参考最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