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近十月份到现公司面试的,当时填写意向工资时,我填写的是十万,到年底也正好是试用期三个月了。工资是按年薪八万开的,而且公司老板评价我的水平没有达到他的理想!所以我过完年后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处在用人阶段)老板找我几次商谈让我能留下来帮忙,考虑到老板的颜面我留下了!签合同的时候我发现合同书上的工资项之填了3000元,当时也表示有疑问,但他们解释是为我们考虑避开缴税,工资还是按商谈的数发放的。还有各项要求也不大合理,考虑到大家都是一样的也就闭着眼睛签了!现半年多过去了,在我的岗位上公司找到了合适的人选,现结公司效益不好的意思要辞退我,而且工资之按每月5000元底薪工资发放。后期的所谓的
16天前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曾明确表示希望工资为8万元,并且公司也同意按照这个数额支付。然而,后来公司在未告知您的情况下将工资调整至每月5000元,并声称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不这样做。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恢复之前约定的工资标准,并要求公司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同时,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情况无法解决,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