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退休工人,以享受退休金,企业是国企2002年政策性破产,破产后原企业更名改民营,退休时医保部门让补缴(97年一02年)的医保费,更名的公司(改营企业)为我缴了11年的医保,我连续工龄43年,视同缴费年限26年,社保缴费17年,实额医保缴费11年,我13年退休因企业欠费退休办医保待遇被拒,17年为理按16年文件执行缴费年为20年(97年一17年),17年以前的缴费政第比国家医保缴费多5年,这种前补缴破产企业5年保费(97年一17年含企业),后补缴(我13年2月3月退休)后补4年的地方法规合理法吗?谢谢!
2021-05-1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