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暑假辞职被扣工资合法吗,我的第一年合同是从5月15开始到次年5月15结束,但是我第二年合同是从7月6签的,因为涉及到第二年涨基本工资的问题,并且当时还没有发第二年6月份的工资,就问了一下校长开学之后发6月份的工资是不是应该已经涨了基本工资了,校长说肯定是,但是我是在8月2辞的职,当时校方称合同第三条:合同期未到乙方提辞职要扣发一个月工资,所以要扣我一个月工资,我想咨询一下,应该是扣6月份的还是7月份的,谢谢,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2025-10-13 02:10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后的处理条款存在争议。根据一般情况下的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通常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而,在本案例中,由于您在7月6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您已经超过了试用期。 因此,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您在正式入职后(即7月6日后)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可能意味着您在8月2日提出辞职时,即使您符合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要求,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有权要求您全额支付剩余的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报酬。如果您对学校的解雇决定有疑问或不满,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