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上一休一轮班制,早6:30-18:00,一天11.5小时,2017年春节,单位领导安排我两天年休,27号(除夕)和29号(初二)两天,28号是我本休,现在单位领导不给我们法定节日加班费,说是年休了就没有加班费,请问下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们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2024-08-17 20:30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你的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 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发加班费;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建议你保留好工作期间的所有记录,如考勤表、工资条等,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