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联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算不算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半年后上级主管部门巡查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又在员工工作群里向当事人认命的管理公司全部事务的副总经理,算不算仲裁时效中断?
14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员工联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其对劳动合同的承诺,并且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请求。这表明员工已经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试图与公司达成协议。 关于您提到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这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它本身并不能被视为一种新的请求或权利主张。相反,它可能是基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员工的具体请求或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至于管理人员在员工工作群中公开承认管理公司全部事务的副总的行为,如果是在合理时间内发生的,则通常不会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但是,具体到本案中,需要考虑的是该事件是否属于法定的“时效中断”的情形。一般来说,“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某种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时效中断的事由。 综上所述,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员工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然而,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