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在2015年9开始停产,2016年4月接到通知要恢复生产不会关厂,2017年9月15号突然接到通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宣布关厂清算。赔偿按照终止日前一年12月平均工资赔偿,这样合理吗?把我们的平均工资拉到最低时再宣布关厂这样合理吗?
2025-01-16 00:03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双倍工资。 关于您提到的“终止日前一年12月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的问题,这可能与您的公司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有关。一般来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不是直接使用终止日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员工因未能获得足够补偿而感到不公平。 此外,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虽然可以考虑将员工的平均工资调整至最低水平来缩短解雇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保裁员程序合法合规,包括告知员工其被解雇的原因、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等。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研究当地的劳动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