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在青岛理工大学工作,1994年离职。后来跟学校发生了小纠纷,学校给除名了。现在66岁了,要办理退休,去社保部门被告知无法办理。
1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果您在青岛理工大学工作期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劳动纪律或者合同约定,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