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国营单位销售部卖汽车,我跟单位提供的劳务所签了合同,合同时间是三年。合同是16年7月1日签的到19年6月30日截止。昨天老板叫我干到这个月底走人,我没有犯任何错。请问你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要赔钱吗?
1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因此,在您未违反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您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此外,《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员工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您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且不满十年,则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满十年,则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请注意,上述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以您所在地区为依据的,具体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直接联系该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查询和解决。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考虑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