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7年11月份,把帮工人在拖拉机上吊下摔伤,左锁骨骨折,手术治疗加钢板固定,出院前XS光检查锁骨回复良好,在住院11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我支付共计280000元。在2018年4月份帮工人左锁骨,钢板断了锁骨在次骨折了,在住院9天回家休养医疗费290000元。请问二次骨折医疗器械费我应该承担的多少钱还是拒绝承担。
16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我需要明确的是,您提到的“帮工人”是否属于雇员或者雇佣关系?如果是的话,那么在雇主和雇员之间通常会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规定。然而,如果帮工人是基于个人自愿参与活动而受伤,则可能不被视为雇主或雇员,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框架来处理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且第二次骨折是在您住院期间发生的,因此您是否有权要求再次支付医疗费用呢? 此外,您还需要考虑您是否有过错或其他可归责因素导致了第二次骨折的发生。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因素,您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记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