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厦门350名工人,现因金砖主动停产,老板要迁厂至泉州,劳动合同地址变化,员工可以不去,要求补偿及赔偿吗?
2024-12-01 11: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条件,那么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否则劳动者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外资企业因为金砖会议而主动停产,这可能是一种经济行为,并非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转移工作地点”的条款,该条款也仅限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适用,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情形,那么劳动者有权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前往新工厂上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有权利不前往新工厂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或赔偿,那么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