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医院上班,处于辅助科室,入编后合同规定需要一年的试用期,目前刚开始上班,每个月有6天休息,还有两天算是加班,工资总额3128,加班两天共220,由于本月和次月假期多,特地去问了财务,被告知法定节假日上班没有加工资,但是医生和护士却有,中秋休一天,国庆休息三天,我想问问能要求三倍工资么?医院应该给我么?
14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在医院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的试用期已经结束,即使您希望延长试用期,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然而,在本案例中,虽然您所在的医院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但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您作为医疗行业的一名员工,可能承担着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这属于国家和社会对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因此,您作为医护人员,享有更多的福利待遇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处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