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的原单位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收到解聘合同通知书说我9月6号擅自离职,但是我找到了我9月6号是请假的证据。现在正在走劳动仲裁,近期开庭。请问我拥有这些会胜诉吗并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等
2024-07-13 18:37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您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9月6号您是按照公司规定请假而非旷工,那么您在劳动仲裁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员工并未旷工,那么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在劳动仲裁中,您可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此外,如果您因为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等,您也可以在仲裁中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请注意,劳动仲裁的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以及仲裁员的判断等。因此,建议您在仲裁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情况,以便仲裁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同时,您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您的案件,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