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工作上十年,因企业变更名称,需提交提体检报告,但因本次体检报告有一项不合格,本应更换岗位但公司并没有做出任何的岗位调整。但我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签署盖好合同时间为无固定期限从2014年起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前几日该公司找我去谈话劝退,该公司对我好像没有做出任何补偿的举动。我该如何用劳动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024-07-11 16:15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您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除非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否则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岗位调整)时,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员工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应先进行岗位调整或提供培训,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您的情况,公司在未与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劝退,且未对您进行岗位调整或提供培训,这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您应保留所有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包括劝退谈话的记录、体检报告、劳动合同等,作为维权的证据。如果公司在您提出异议后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